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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具資源

    依特殊教育法第33條及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身心障礙幼生於在學期間,應協助其適應並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復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幼生教育輔具器材、教材教具等設施、設備之借用服務,申請人得依各縣(市)借用要點,向就讀之幼兒園或各縣(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申請借用教育輔助器材。至有關生活輔具相關補助,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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