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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照法第25條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疑義

幼照法第25條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疑義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42993號

主旨: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國教署104年3月26日召開之「研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疑義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規定:「(第一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其專任園長,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公立托兒所所長轉換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外,應由具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資格者擔任,其考核、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第三項)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之教師,其考核、聘任、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遷調、介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三、復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2條所稱各級公立學校,係指國、省(市)、縣 (市)立學校而言。」另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撫卹條例)第2條規定:「依本條例撫卹之教職員,以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規定資格任用,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為限。」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各級公立學校,係指國、省 (市)、縣 (市)立學校而言。」

四、又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一項)本辦法所定幼兒園之範圍如下:一、公立之類型如下:(一)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由直轄市、縣(市)自行設立之幼兒園。(二)鄉(鎮、市)立幼兒園:由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由公立學校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五、再依101年10月30日本部召開「研商幼兒園之定位屬性及相關法令疑義事宜會議」案由一決議事項略以:「…有關幼兒園之定位屬性,由教育部認定屬教育機構,並兼具保育性質。」

六、綜上,幼兒園之定位屬性,屬教育機構,並兼具保育性質,雖非屬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所稱之公立學校,惟幼兒園園長、教師之退休、撫卹事項,業於幼照法第25條規定,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校長、教師之規定辦理。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適用對象為國、省(市)、縣(市)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及有給教職員,爰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園長、教師準用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尚無疑義。

七、至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教師退休、撫卹事項涉及幼兒園之設立機關為鄉(鎮、市)公所,尚非前開退休條例及撫卹條例之規範對象,為使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教師退休、撫卹事項準用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有所依循,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之審定相關規定:考量鄉(鎮、市)立幼兒園其設立主體為鄉(鎮、市)公所,且為用人機關,爰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教師退休、撫卹事項應報鄉(鎮、市)公所審定,審定結果並由鄉(鎮、市)公所本權責報縣(市)政府備查。

(二)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由政府編列預算及支付費用之相關規定:考量鄉(鎮、市)公所預算獨立編列且相關費用皆由鄉(鎮、市)公所自行支用,爰預算編列及支用機關為鄉(鎮、市)公所。

(三)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報銷程序之核銷單位: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第3條規定:「各縣之鄉(鎮、市)財務審計,由各縣該管審計室辦理;縣未設審計室者,由審計部所指定兼辦該縣財務審計之審計室辦理。」爰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教師退休、撫卹相關費用之核銷,依審計相關規定,由各縣該管審計室辦理;縣未設審計室者,由審計部所指定兼辦該縣財務審計之審計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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