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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於專科以上學校幼教幼保科系兼職得否折抵幼照法規定之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

教保服務人員於專科以上學校幼教幼保科系兼職得否折抵幼照法規定之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86816號

主旨:有關貴會建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於專科以上學校幼教、幼保相關科系兼任教職之授課學分折抵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第5項所定之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2年8月29日○○○○字第102002號函。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第5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審酌其立法意旨係為持續提升教保服務人員之教保專業知能,以穩定教保服務品質;是以,教保服務人員在職期間於各大專校院進修學位取得之教保知能相關學分,尚符前開精神,爰得採認為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至學分折抵研習時數之計算標準參酌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之規定,得以1學分折抵研習時數18小時。

三、至有關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於設有幼教、幼保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職者,係以個人之學術領域或專業技術專長傳授學生相關專業知能,使學生具備擔任教保服務人員之專業能力,與上開法令規定在職教保服務人員需持續提升其教保專業知能之立法意旨似有未符,歉難同意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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