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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學位學分數得否採計為幼照法規定之研習時數
進修學位學分數得否採計為幼照法規定之研習時數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臺國(三)字第1010221429號
主旨: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15條第5項之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得否採認教保服務人員當年度於各大專校院進修學位之相關教保學分數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1年11月15日南市教幼字第1010977815號函。
二、考量幼照法第15條第5項原立法意旨係為持續提升教保服務人員之教保專業知能,以穩定教保服務品質,是以,教保服務人員在職期間於各大專校院進修學位取得之教保相關學分數,尚符前開精神,爰得採認為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至學分折抵研習時數之計算標準參酌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之規定,一學分折抵研習時數18小時。
三、教保服務人員應提供符合各該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之教保相關學分成績及格證明,以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權責進行折抵認審作業,至教保學分範疇之認定請參照本部99年9月7日台國(三)字第0990152432號函(諒達)所列之原則辦理:
(一)有助於教保服務人員進行各項教學、保育工作。
(二)有助於幼兒園經營與管理。
(三)有助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職涯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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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學位學分數得否採計為幼照法規定之研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