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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鄉地區幼兒園得否以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

偏鄉地區幼兒園得否以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臺國(三)字第1010198377號

主旨:所詢貴轄古坑鄉○○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得否以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10月17日府教特字第1015408070號函。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15人為限。

三、復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款規定,偏鄉係指人口密度低於全 國平均人口密度三分之一之鄉(鎮、市、區)。

四、爰此,旨揭幼兒園所在鄉(鎮、市)倘符合上開施行細則所定偏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規定,報貴府同意後,以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迨無疑義。

五、另有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立法宗旨為提供優質、平價、普及、近便之學前教保服務環境,且考量偏鄉地區教保服務機構不足,爰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建請 貴府應以維持原有公立幼兒園總供應量為原則,審慎評估其編班方式,以滿足其所屬鄉(鎮、市)之幼兒就學需求,發揮政府設置公立幼兒園之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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